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出台规定 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准行为
发布时间:2019-07-04 09:02:01.0 点击数:294次
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印发,对相关申批流程及时限进行明确。
该规定所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根据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批准决定。
环评文件受理后依法应当进行听证、技术评估的项目,听证、技术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该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
鼓励网上远程申报材料
规定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环评文件,向批准机关申报。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办理,形成公众参与说明材料,与环评文件一并报送。
鼓励网上远程申报。申请人可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办理指南,在指定的网站提交上传有关材料,申报完毕后生成对应查询码,根据查询码可随时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申报材料文字版可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寄送、报送至指定地址。
受理
5个工作日内给答复
省生态环境厅受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等有关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按照《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批准权限不属于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建设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提供海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资料的单位不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
3其他依法依规应不予受理的情形。
审查
技术评估不得收取服务费
批准机关受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须征求其它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的,可通过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相关方意见,相关方应于接到函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受理环评文件后,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中心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和技术评估意见。
评估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估意见,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可行性给出明确结论,并对评估意见负责。技术评估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服务费用。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应依据国家和省级发布的有关行业审查要点和要求,以及有关技术法规、规范进行审查把关。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的要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环评文件中应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批准
公示无异议后做出批准
省生态环境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出具批准意见前,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做出批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在工程选址(选线)、性质、规模、布局,工程生产工艺、建设方案,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方面发生改变,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内容实施前,重新编制、报批环评文件。
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向原批准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海洋批准机关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