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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测数据的有效期及监测记录的存档要求

发布时间:2020-09-21 00:00:00.0   点击数:7473次

一、有关固体废物验收

 

  问题:

 

  我公司于2019年9月9日主持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现场检查会,竣工验收内容废水、废气、噪声并于2019年8月20日已经在全国自主验收平台公示,现需要申请固体废物验收,废水、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是2019年5月检测的,废水、废气、噪声需要重新检测吗?

 

  答复:

 

  验收监测数据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不需要重新监测。(来源广东生态环境厅)

 

  二、关于监测记录的存档要求

 

  问题: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819-2017)要求,第4.5条,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规定进行保存。第7.1条,信息记录的所有内容(手工监测记录、采样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样品分析记录、质控记录等)。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一般只存档检测报告,是否需要企业对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存档?具体要存档哪些?

 

  答复:

 

  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为开展自行监测,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的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和报告的归档保存。(来源广东生态环境厅)
 

  一次监测结果的有效期有多长

 

  问题:

 

  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管理的作用随着环境管理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深入,已越来越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在具体执法中感到非常困惑。比如:(1)已经治理经监测达标的企业,其监测报告的有效期具体为多长时间?一年,一月,还是一次?(2)一次监测达标能否保证该企业在有效期内百分之百达标?(3)监测达标后企业若发生污染反弹被查处,企业能否以达标监测报告为依据而拒绝制裁?(4)限期治理监测报告、“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和平时的抽查性监测报告,在其他环保检查中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复: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环境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是保证环境执法公正与合理的重要条件。你问的几个具体问题,确实都是环境管理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11月1日发布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21条关于“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不得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的规定,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是由你们环保局自己确定的,不需要请示上级环保部门。同时,该《办法》第13条还规定:“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在这种要求中,环保局就可以明确排污单位多长时间报告一次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另外,根据国家环保局1996年11月27日发布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核实、认可各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状况数据,并将核实后的排污申报数据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的污染源监督监测情况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也就是说,环境保护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核实一次。那么,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说监测数据的有效期最多为三个月。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如果排污费按月缴纳的话,那么监测数据的有效期便只有一个月;如果按季缴纳的话,那么监测数据的有效期便为3个月。

 

  除了这种定期的排污申报和核定外,根据1996年11月14日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应及时进行现场监理。而这种监理,通常都有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排污单位实际的排污情况与申报数据不一致,当然就可以按这种不定期监理得到的监测数据取代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

 

  由此可知,环境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不是统一的,而是由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的;监测达标后,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环境监理随时监督排污单位,而排污单位是不能用一次监测达标的报告来对抗此后的监督性监测结果的;限期治理监测报告、“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只能代表当时的监测结果,如果排污单位在验收监测以后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环保部门就可以用平时的抽查性监测结果作为对排污单位进行管理并让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根据。当然,如果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抽查性监测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申请重新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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