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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做好节后建筑工地开(复)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8 11:05:28.0   点击数:342次

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对各地做好节后建筑工地开(复)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强化施工现场一线管理人员和工人的教育培训,提高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动施工现场人员人人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切实把节后开(复)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抓早、抓实、抓细。

 

  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规定。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工程项目,方可允许开(复)工;达不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严禁开(复)工。

 

  在开(复)工验收过程中,坚决做到“八不准”:施工围挡不到位不准开(复)工、道路硬化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车辆冲洗设施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裸露地面和颗粒物料覆盖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视频监控和空气质量在线监测设施不到位不准开(复)工、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和相关资质不到位不准开(复)工、建筑垃圾清运不到位不准开(复)工、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拨付不到位不准开(复)工。

 

  关于做好节后建筑工地开(复)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要求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现就做好节后开(复)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节后开(复)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随着气候转暖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陆续开(复)工,加之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贯彻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强化施工现场一线管理人员和工人的教育培训,提高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动施工现场人员人人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切实把节后开(复)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抓早、抓实、抓细。

 

  二、强化监管,做好开(复)工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规定。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工程项目方可允许开(复)工;达不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严禁开(复)工。在开(复)工验收过程中,坚决做到“八不准”:施工围挡不到位不准开(复)工、道路硬化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车辆冲洗设施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裸露地面和颗粒物料覆盖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视频监控和空气质量在线监测设施不到位不准开(复)工、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和相关资质不到位不准开(复)工、建筑垃圾清运不到位不准开(复)工、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拨付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要通过典型引领、狠抓整改、严管重罚等手段,加大整治查处力度,确保施工工地达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三、加强指导,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督促、引导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做好节后开(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各方责任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执行扬尘污染防治自查整改制度,对在建工程认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扬尘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属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逐个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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