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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

    开征环境保护税后,会不会出现税务、环保部门多头管理、重复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
    1、在制度设计上,厘清了两部门职责边界。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税务、环保针对污染物排放监测、计算等管理要求是一致的,不会对纳税人提出多头管理要求。2、在实现方式上,搭建了涉税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保障涉税信息实时共享,可以避免因信息交换不畅带来的多头管理问题。同时,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审核、处理,主要是两部门内部分工事项,不涉及纳税人,不会额外增加纳税人负担。3、在后续管理上,明确了联合检查机制。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保部门予以配合。通过这一机制,可以避免同一事项两部门重复、多头检查。
  • 2、

    超标排放的污染物会加倍征税吗?
    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考虑到相关法律纳税人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已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税法没有再设置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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