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环保创新服务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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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站式环保创新服务产业技术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一站式环保创新服务产业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积极致力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从事相关环境规划、环保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本着面向市场、平等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组成。

第三条  联盟宗旨: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指导,以“引领产业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为宗旨,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环保产业发展规划,集聚环保产业产、学、研优势资源,形成符合市场要求的一站式环保创新服务及业务共享平台,促进环保产业结构优化,科研、咨询、工程技术与市场相互促进、协同发展,为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支撑。

第四条  联盟接受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办事机构(办公室)的驻所地: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保一站式创新服务平台工作委员会;对外联络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金石大厦A座1506-2

第六条  联盟发起人: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

 

第二章  主要目标及任务

第七条  总体目标

倡导产学研的紧密结合,提高产学研合作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探索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业各链条有机结合的一站式环保创新服务机制,促进环保各领域、环节的融合与创新;参与和引导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起草和制定,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保障达标排放的核心技术及能力,为企业、园区、政府提供环保技术支撑。

第八条  主要任务

1、针对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集成优势产业资源,实现产业各环节的技术对接,打造国内一流的一站式环境顾问服务平台。

2、汇集环保各细分领域专家,建立支撑环保发展的专家库和智囊机构,为政府、园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

3、对环保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可持续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评估。

4、推动新技术推广与转化,完善产业技术标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5、搭建培训、技术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共享及产业人才培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本章程约定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1、联盟责任主体的授权范围和程序: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相关单位签署。

2、联盟责任主体超出授权范围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联盟责任主体不允许私自动用其他成员的项目经费,不得超出其授权范围。如因此出现债务等问题应由责任主体独自承担。

3、联盟责任主体承担外部责任后内部责任分担方式

联盟责任主体承担外部责任后,应按照业务领域进行分配。对于较大的任务应由成员单位表决决定。

第十条  组织机构: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专家技术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设联盟理事长一名。首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首届理事由联盟发起单位派出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职责

1、决定联盟运行方针,制定和修改联盟协议。

2、监督联盟协议执行情况。

3、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4、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秘书长,遴选和聘任专家技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5、审议和批准专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6、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业务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受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

7、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9、决定秘书处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10、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1、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托代表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其中常务理事长1人)。首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首届理事由联盟发起单位派出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根据工作需要有五个以上的联盟成员联名提出召开理事会的书面报告,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对决议有异议的代表可将其异议以书面形式,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后报联盟理事长单位,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

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推荐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责或由理事会批准其它理事代行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长的产生和更换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成员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即为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派出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1、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委员会人选由联盟成员单位共同推荐,理事会聘任产生,由行业内知名的技术专家、企业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其中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

2、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2)提出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3)为联盟成员提供技术指导、监督、评估和咨询。

(4)参加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提出建议、咨询意见。

3、专家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根据需要定期与不定期召开,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专家委员会会议上形成的论证、评议意见以及对策与建议等,由秘书处负责整理,专家委员会到会委员签字后报理事会决策。

(3)各专业领域的技术论证和咨询会议,由理事会与委员会专业领域专家提出专家名单,召开相关会议。

(4)专家委员会委员可以以个人名义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或理事长单位提出建议与意见,由理事会决定建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1、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直接受理事长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执行机构配备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其中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直接对理事长负责。秘书由秘书长聘任,首任秘书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担任。

执行机构的设置场所设在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金石大厦B座15层1506-2

2、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代行其管理职能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在专家技术委员会提出的联盟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方向指导下,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发项目,组织政府支持的课题项目申报。

(3)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章程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

(4)负责具体项目协议的执行检查、协调。

(5)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负责理事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7)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审理。

(8)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9)负责联盟各类统计与报表的编制、联盟文档的建立与保管等。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八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环保产业相关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服务的机构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联盟各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对其他联盟成员的债权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联盟成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必须有合法登记注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科研机构、大学或事业单位。联盟成员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全称相同,并与协议结尾部分加盖印章一致。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联盟成员平等享有联盟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

1、本联盟相关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承接创新服务平台提供的相关项目。

3、优先享有参加本联盟开展的项目申报、技术交流、发展研讨等相关活动。

4、提名代表参加专家技术委员会。

5、优先享有本联盟提供的科技资讯、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行业交流等服务。

6、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参加联盟举办的年会、讨论、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

8、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9、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协议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1、拥护、遵守联盟协议。

2、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3、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

4、根据各自优势,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服务,达到联盟内资源共享。

5、实行联盟的信息共享,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6、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

7、按统一格式在其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

8、支持和参加联盟活动。

9、向本联盟提供真实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1、签署本章程的单位为联盟成员。

2、本章程签署后,新入联盟成员需提交入盟申请和单位相关情况资料,经联盟秘书处初审符合联盟成员基本条件后,报联盟理事长单位研究决定。同意入盟的单位与联盟理事长单位签订入盟协议书即为联盟成员。新签订的入盟协议为本章程的一部分,新入盟成员与原有联盟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联盟,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后,与理事长单位签订退出联盟的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义务。单位重大事项变更后半年内不报告本联盟视为自动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时其不再享受本章程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无法完成其承担的重要任务或单位撤销,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

第五章  联盟的发展开放

第二十五条    对外合作

(一)联盟鼓励其成员加强在相关领域与国内外研究机构、企业或组织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该联盟鼓励与国内其他相关技术联盟之间的横向合作与交流。

(三)各联盟成员以联盟名义与国外研究机构、企业、组织或国内其他产业技术联盟签署合作协议时须通过联盟理事会的批准。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不能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联盟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

1、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为联盟单位缴纳的会费,以及国拨科研经费、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费和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或实物。

2、联盟经费主要分为公用办公费、培训、技术交流活动支出、平台建设推广相关支持。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联盟秘书处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

2、联盟公用办公费支出必须有支出计划,支出由联盟理事长审批签字。每年必须有支出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核。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1、项目经费:包括联盟成员自筹资金,争取政府支持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在提取相应的管理经费后,全部用于项目。

2、项目研发经费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支出,并按照项目来源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变更支出科目或调整科目金额,必须报联盟秘书处,由联盟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与政府签订的任务书的资金使用方向,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联盟经费的管理由联盟秘书处根据以上条款制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经联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为本章程的一部分。

第三十一条  联盟常设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需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联盟项目的管理

联盟在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的指导下,由秘书处统一组织,以一站式环保服务项目为载体,实行资源和成果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指南,面向社会各界开展环境咨询、工程治理、设备运维、耗材供应、金融支持及其他咨询服务。

三十二条项目合作机制

一站式环保服务项目遵守以下基本管理流程:

(1) 成员单位在联盟秘书处备案,备注擅长的环保技术

领域或其它业务范围; 

(2) 联盟秘书处定期发布公告,征集并受理服务项目; 

(3) 联盟秘书处对项目申请进行初审;

(4) 联盟秘书处按照擅长的技术领域,与成员单

位和委托方协商选定服务机构,承担项目任务; 

(5)秘书处优先向联盟成员单位委托项目任务,相关各方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支付服务费用; 

(6)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完成项目任务,并向联盟秘书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7) 联盟秘书处依托技术委员会委员及专业领域的专家

审核技术报告或对工程项目验收,审核通过后,组织项目总结、归档; 

(8)重大工程项目要求承担单位缴纳项目保证金,验收合规后退还。

(9)区域综合治理项目投资较大时,可组建项目公司,通过成员单位共同出资及其他融资渠道组织实施项目。

第三十二条  联盟项目的来源包括政府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联盟向有关部门自主建议申报的项目、会员单位项目、创新服务平台或其他渠道项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

1、项目的实施由联盟秘书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负责人按计划进度定期汇报。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评估、监管。承担的国家项目接受国家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计。

2、项目经费管理:

研发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费实行单位领导下的课题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结束,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理事会审查。

商业项目按委托协议及约定实施管理。

3、项目验收: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联盟项目管理由联盟秘书处根据以上条款,制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经联盟理事会审核后,为本章程的一部分。

第八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前,须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联盟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章程内容,如违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任何违反本章程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章程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章  一般约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章程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长单位或理事会调节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提请仲裁,向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解释或补充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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