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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加热炉环评被识别非甲是否应该按照有机废气排口进行监测?

石油炼制企业2019年取得批复的环评中,工艺加热炉排放口和硫磺回收装置排放口均识别有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季度/次),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要求,工艺加热炉和硫磺回收装置均未需识别非甲烷总烃,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880-2017)中表2描述,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应为每月监测一次;请问工艺加热炉排放口和硫磺回收装置排放口是否被认定为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据HJ880-2017和HJ853-2017要求此装置均未识别非甲烷总烃污染因子,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时能否把非甲烷总烃直接删除?

2024-03-13 14:3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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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or

根据HJ853-2017中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1 一般要求: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同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根据HJ880-2017中5.5 其他要求--5.5.1除表 1~表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和 HJ819 确定监测频次。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因此,需要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的污染因子和监测频次进行自行监测。

2024-05-08 09:5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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