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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监测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4-04-30    点击数:429次

水环境现状调查与监测的目的是掌握评价范围内水体污染源、水文、水质和水体功能利用等方面的环境背景情况,为地表水环境现状和预测评价提供基础资料。现状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调查以及必要的环境监测。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应遵循问题导向与管理目标导向统筹、流域(区域)与评价水域兼顾、水质水量协调、常规监测数据利用与补充监测互补、水环境现状与变化分析结合的原则。

 

  应满足建立污染源与受纳水体水质响应关系的需求,符合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水环境现状调查与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①调查范围

 

  ②调查时间

 

  ③水文情势及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调查

 

  ④污染源调查

 

  ⑤调查因子

 

  ⑥监测布点及采样频次

 

  一、调查范围

 

  地表水环境的现状调查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明确起、止断面位置及涉及范围。

 

  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除覆盖评价范围外,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在不受回水影响的河流段,排放口上游调查范围宜不小于500m,受回水影响河段的上游调查范围原则上与下游调查的河段长度相等;受纳水体为湖库时,以排放口为圆心,调查半径在评价范围基础上外延20%~50%。

 

  对于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受影响水体为河流、河湖时,除覆盖评价范围外,一级、二级评价时,还应包括库区及支流回水影响区、坝下至下一个梯级或河口、受水区、退水影响区。

 

  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中包括氮、磷或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一级评价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二级、三级A评价时,调查范围应包括排放口所在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或湖(库)湾区。

 

  受纳或受影响水体为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时,调查范围依据GB/T19485要求执行。

 

  二、调查时间

 

  1、根据当地水文资料初步确定河流、湖库、入海河口、近岸海域的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同时确定最能代表这三个时期的季节或月份。遇气候异常年份,要根据流量实际变化情况确定。对有水库调节的河流,要注意水库放水或不放水时的水量变化。

 

  2、评价等级不同,对调查时期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对各类水域调时期的要求如下:

 

 

  三、水文情势及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调查

 

  1、水文情势调查

 

  ①应尽量收集邻近水文站既有水文年鉴资料和其他相关的有效水文观测资料。当上述资料不足时,应进行现场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宜与水质调查同步。

 

  ②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宜在枯水期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水环境影响预测需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其他时期(丰水期、平水期、冰封期等)进行。

 

  ③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满足拟采用的水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对水文参数的要求。在采用水环境数学模型时,应根据所选用的预测模型需输入的水文特征值及环境水力学参数决定水文测量内容;在采用物理模型法模拟水环境影响时,水文测量应提供模型制作及模型试验所需的水文特征值及环境水力学参数。

 

  ④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开展与水质调查同步进行的水文测量,原则上可只在一个时期(水期)内进行。在水文测量的时间、频次和断面与水质调查不完全相同时,应保证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所需的水文特征值及环境水力学参数的要求。

 

  水文情势调查内容如下:

 

  2、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调查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一级、二级评价时,应开展建设项目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调查。

 

  ①水资源现状

 

  调查水资源总量、水资源可利用量、水资源时空分布特征、人类活动对水资源量的影响等。主要涉及水工程概况调查,包括数量、等级、位置、规模,主要开发任务、开发方式、运行调度及其对水文情势、水环境的影响。应涵盖大型、中型、小型等各类涉水工程,绘制涉水工程分布示意图。

 

  ②水资源利用状况

 

  调查城市、工业、农业、渔业、水产养殖业、水域景观等各类用水现状与规划(包括用水时间、取水地点、取水量等),各类用水的供需关系(包括水权等)。水质要求和渔业、水产养殖业等所需的水面面积。


  四、污染源调查

 

  污染源调查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确定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及进入受纳水体的污染负荷量。

 

  1、区域水污染源调查。应详细调查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或有关联关系的已建项目、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已批复环评文件,下同)等污染源。

 

  ①一级评价,以收集利用排污许可证登记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及既有实测数据为主,并辅以现场调查及现场监测。

 

  ②二级评价,主要收集排污许可证登记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及既有实测数据,必要时补充现场监测。

 

  ③水污染影响型三级A评价与水文要素影响型三级评价,主要收集利用与建设项目排放口的空间位置和所排污染物的性质关系密切的污染物资料,可不进行现场调查及现场监测。

 

  ④水污染影响型三级B评价,可不开展区域污染源调查,主要调查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设计进水水质、处理后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同时应调查依托污水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涵盖建设项目排放的有毒有害的特征水污染物。

 

  2、一级、二级评价中,建设项目直接导致受纳水体内源污染变化,或存在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且内源污染影响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应开展内源污染调查,必要时应开展底泥污染补充监测。

 

  3、具有已审批入河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数据,以及国家或地方发布的入河排放口数据的,可不对入河排放口汇水区域的污染源开展调查。

 

  4、面污染源调查主要采用收集利用既有数据资料的调查方法,可不进行实测。

 

  5、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指标需要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时,还应对替代项目开展污染源调查。

 

  6、点污染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污染源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②排放特点。主要包括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排放口的平面位置(附污染源平面布置图)及排放风向;排放口在断面上的位置。

 

  ③排污数据。主要包括污水排放量、排放浓度、主要污染源等数据。

 

  ④用排水情况。主要调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环水量、重复利用率、排水总量等。

 

  ⑤污水处理状况主要调查各排污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产污环节、污水处理工艺、处理效率、处理水量、中水回用量、再生水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情况等。

 

  ⑥根据评价等级及评价工作需要,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

 

  7、面污染源调查内容,按照农村生活污染源、农田污染源、分散式畜牧养殖污染源、城镇地面径流污染源、堆积物污染源、大气沉降源等分类,采用源强系数法、面源模型法等方法,估算面源源强、流失量与入河量等。主要包括:

 

  ①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人口数量、人均用水量指标、供水方式、污水排放方式、去向和排污负荷量等。

 

  ②农田污染源:调查农药和化肥的施用种类、施用量、流失量及入河系数、去向及受纳水体等情况(包括水土流失、农药和化肥流失强度、流失面积、土壤养分含量等调查分析)。

 

  ③分散式畜牧养殖污染源:调查畜牧养殖的种类、数量、养殖方式、粪便污水收集与处置情况、主要污染源浓度、污水排放方式与排污负荷量、去向及受纳水体等。畜禽粪便污水作为肥水进行农田利用时,需要考虑畜禽粪便污水土地承载力。

 

  ④城镇地面径流污染源:调查城镇土地利用类型及面积、地面径流收集方式与处理情况、主要污染物浓度、排放方式和排污负荷量、去向及受纳水体等。

 

  ⑤堆积物污染源:调查矿山、冶金、火电、建材、化工等单位的原料、燃料、废料、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的堆放位置、堆放面积、堆放形式及防护情况、污水收集与处置情况、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浓度、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污负荷量、去向及受纳水体等。

 

  ⑥大气沉降源:调查区域大气沉降(湿沉降、干沉降)的类型、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沉降负荷量等。

 

  8、内源污染。底泥物理指标包括力学性质、质地、含水率、粒径等;化学指标包括水域超标因子、与本建设项目排放污染源相关的因子。

 

  五、调查因子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因子根据评价范围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建设项目水污染物排放特点与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要求等综合分析确定。调查因子应不少于评价因子。

 

  六、监测布点及采样频次

 

  1、河流监测断面设置

 

  ①水质监测断面布设。应布设对照断面、监控断面。

 

  水污染源影响型建设项目在拟建排放口上游应布置对照断面(宜在500m以内),根据受纳水域水环境质量控制管理要求设定控制断面。控制断面可结合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水环境控制单元区划情况,直接采用国家或地方确定的水质监控断面。

 

  评价范围内不同水质类别区、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水环境敏感区及需要进行水质预测的水域,应布设水质监测断面。评价范围以外的调查或预测范围,可以根据预测工作需要增设相应的水质监测断面。

 

  ②水质取样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按照HJ/T91的规定执行。

 

  ③采样频次。每个水期可监测1次,每次同步连续调查取样3~4天,每个水质取样点每天至少取1组水样。在水质变化较大时,每间隔一定时间取样一次。水温观测频次,应每隔6小时观测一次水温,统计计算日平均水温。

 

  2、湖库监测点位设置与采样频次

 

  ①水质取样垂线的布设。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水质取样垂线的设置可采用以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或网格布设的方法,按以下原则及方法设置:

 

  一级评价在评价范围内布设的水质取样垂线数宜不少于20条;

 

  二级评价在评价范围内布设的水质取样垂线数宜不少于16条。

 

  评价范围内不同水质类别区、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水环境敏感区、排放口和需要进行水质预测的水域,应布设取样垂线。

 

  对于复合影响型建设项目,应兼顾进行取样垂线的布设。

 

  ②水质取样垂线上取样点的布设。按照HJ/T91的规定执行。

 

  ③采样频次。每个水期可监测一次,每次同步连续取样2~4天,每个水质取样点每天至少取1组水样。在水质变化较大时,每间隔一定时间取样一次。溶解氧和水温监测频次,每隔6小时取样监测1次,在调查取样期内适当监测藻类。

 

  3、入海河口、近岸海域监测点位设置与采样频次

 

  ①水质取样断面和取样垂线的设置。一级评价可布设5~7个取样断面;二级评价可布设3~5个采样断面。

 

  ②水质取样点的布设。根据垂向水质分布特点,参照GB/T12763和HJ442执行。排放口位于感潮河段内的,其上游设置的水质取样断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河流决定,其下游断面的布设与近岸海域相同。

 

  ③采样频次。原则上一个水期在一个潮周期内采集水样,明确所采样品所处潮时,必要时对潮周日内的高潮和低潮采样。当上、下层水质变幅较大时,应分层取样。入海河口上游水质取样频次参照感潮河段相关要求执行,下游水质取样频次参照近岸海域相关要求执行。对于近岸海域,一个水期宜在半个太阴月内的大潮期或小潮期分别采样,明确所采样品所处潮时;对所有选取的水质监测因子,在同一潮次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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