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0万,没收72827元!未经检测直接编造数据、噪声采样时长与实际不符、人工授意修改超标数据等被罚
发布时间:2025-06-03 13:48:08.0 点击数:180次
你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案,经本局调查,现已审理终结。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2025年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其原始分析记录,结合对员工的问询,发现你单位在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挥发酚、悬浮物、二氧化硫、石油类、动植物油等5类因子未经实验分析直接编造数据并出具报告;二是部分涉及工业噪声的检测报告中,原始记录中噪声采样凭条中的采样时长与实际采样时长不符,原始记录造假;三是人工授意修改超标数据,使正式报告中的监测数据失真。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上述行为构成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经补充调查,你单位未经监测即出具的监测报告数量共29份,伪造噪声监测原始记录的报告共68份,擅自篡改超标监测数据的报告共77份,出具的虚假监测报告累计174份,对照你单位提供的委托监测协议书,通过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累计获利金额72827.1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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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二)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方机构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已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并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告〔2025〕6号),书面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单位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履行了各项行政处罚告知义务。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称,我司早在2024年7月初已自查整改,及时纠正噪声采样时长不符等问题,去年9月26日起基本停业,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例如撤回不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停止出具可疑监测数据等;关于告知金额的裁量,请考量我司没有造假的主观意向,检查前已整改,发现问题后及时制止并撤回相关报告数据,未对社会及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因管理欠缺,问题报告出现在近期新入职的一批业务不熟练员工,恳请从轻裁量。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依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6-2的裁量基准:涉案的服务对象数量25%、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数量13%、造成环境危害后果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4%,计算得告知罚款金额叁拾叁万贰仟元,没收违法所得柒万贰仟捌佰贰拾柒元,共计告知金额肆拾万肆仟捌佰贰拾柒元。
我局2025年3月18日复核时,抽取你单位2024年9月25日以来出具的部分涉及悬浮物、挥发酚、石油类因子检测报告,核对相应因子报告原始记录、药品领用记录等,并对个别实验室分析人员进行专业知识问询,未发现明显问题。实验室分析人员已经过企业内部培训,并提供培训记录。鉴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8%,即叁万贰仟元,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柒万贰仟捌佰贰拾柒元,共计金额叁拾柒万贰仟捌佰贰拾柒元。
…略…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