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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简介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以下简称环境监测分会)是依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3号令)成立的隶属于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的分支机构。

环境监测分会是在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的领导下,开展与环境监测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法规政策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技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环境监测行业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环境监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环境监测分会领导机构为分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7名,秘书长1名。

客服电话:0311-87801775

联系邮箱:hjjcfh2018@163.com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A座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

第二条 环境监测分会是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的分支机构,服从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的领导,遵守学会章程,在学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工作。

第三条 环境监测分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开展与环境监测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法规政策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技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环境监测行业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环境监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环境监测分会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发挥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反映会员诉求,开展行业协调和企业维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使河北省环境监测更加有序、规范地开展。
    第六条  加强环境监测领域市场管理。制定并实施河北省环境监测行规行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向社会提供安全、有效的环保服务。开展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评价活动;评选环境监测行业优秀机构,推动环境监测行业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于在环境监测服务市场中弄虚作假、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行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机构,将给予警告、批评、开除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管理部门责成其停止相关活动、注销营业执照,并在相关网络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做好为环境监测机构服务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扶持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为各环境监测机构和企业搭建环境监测行业技术交流信息平台,便于环境监测机构和企业之间进行技术交流,对效果好、有推广价值的技术进行推广。组织沟通市场、科技动态变化和企业管理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争取相关科研支持及项目资金,构建专业交流、合作平台。

第八条  开展环境监测行业市场调研,发布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开展环境监测行业领域调查和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国内外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环保产业发展动态和新技术、新产品信息、资料,在学会网站和刊物上设置环境监测行业信息专栏,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环境监测机构发展服务,帮助环境监测机构把握行业发展趋势。

第九条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帮助环境监测机构召开技术推广、交流会,与国内、国际行业技术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技术考察与交流。强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第十条  组织会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标准制定等工作。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

从事环境监测领域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包括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环境监测站等;环境监测所需设备及耗材的生产、研发或代理的机构;其他环境监测相关领域的有意愿加入的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将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提交环境监测分会委员会审核通过。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二个月内按规定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分会统一编发会员证号,由学会发给会员证书。

(一)单位会员填写《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和《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推荐表》。

(二)个人会员填写《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规定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选派代表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2、优先获取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3、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协助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向分会常设机构提交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分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分会的副主任委员单位应推举代表,行使本单位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单位代表离开原单位后,应重新推举代表履行手续。

 第十七条 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单位,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分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赠送相关杂志,为会员单位提供监测行业政策、技术等信息;
   (二)为会员单位在杂志刊登企业相关信息;
   (三)帮助会员单位寻求合作伙伴及有关信息;
   (四)协助会员单位申请有关环保资质;
   (五)积极组织、协助会员单位申报国家和省环保科技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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