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简介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3号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成立的隶属于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的分支机构。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是围绕开展与清洁生产相关的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政策培训、新技术推广、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清洁生产审核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清洁生产产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设有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人,秘书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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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金石大厦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管理办法
(2018年9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
第二条 清洁生产分会是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的分支机构,服从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的领导,遵守学会章程,在学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工作。
第三条 清洁生产分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开展与清洁生产相关的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政策培训、新技术推广、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清洁生产审核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清洁生产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清洁生产分会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发挥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规范强审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的行为,提高审核质量, 确保强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取得实效,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健康、有序的技术咨询环境。
第六条 加强清洁生产行业市场管理。制定并实施河北省清洁生产行规行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向社会提供安全、有效的环保服务。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行为评价活动;评选清洁生产骨干咨询服务机构,推动清洁生产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于在清洁生产咨询服务市场中弄虚作假、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行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机构,将给予警告、批评、开除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管理部门责成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在相关网络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做好为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服务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扶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发展。为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和企业搭建清洁生产技术交流信息平台,便于咨询服务机构和企业之间进行技术交流,对效果好、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推广。组织开展技术示范与推广工作;组织沟通市场、科技动态变化和企业管理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争取相关科研支持及项目资金,构建专业交流、合作平台。
第八条 开展清洁生产行业市场调研,发布清洁生产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开展清洁生产状况调查和行业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国内外清洁生产相关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动态和新技术、新产品信息、资料,在学会网站和刊物上设置清洁生产信息专栏,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咨询服务机构发展服务,帮助咨询服务机构把握行业发展趋势。
第九条 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帮助咨询服务机构召开技术推广、交流会,开展国内、国际行业技术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技术考察与交流。强化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 组织会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标准制定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
从事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研发等工作,有加入分会意愿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将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提交清洁生产分会委员会审核通过。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二个月内按规定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分会统一编发会员证号,由学会发给会员证书。
(一)单位会员填写《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和《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推荐表》。
(二)个人会员填写《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规定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选派代表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2、优先获取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3、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协助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向清洁生产分会常设机构提交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清洁生产分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
第十六条 清洁生产分会的副主任委员单位应推举代表,行使本单位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单位代表离开原单位后,应重新推举代表履行手续。
第十七条 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单位,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分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赠送相关杂志,为会员单位提供清洁生产行业政策、技术等信息;
(二)为会员单位在《河北环境科学》刊登企业相关信息;
(三)帮助会员单位寻求合作伙伴及有关信息;
(四)协助会员单位申请有关环保资质;
(五)积极组织、协助会员单位申报国家和省环保科技项目等;
(六)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信息发布。
(七)优先享受清洁生产分会为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二十条 为确保清洁生产分会信誉和影响力,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清洁生产分会管理办法的行为、不履行会员义务、咨询服务机构撤销或停业的情况,经分会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将取消其清洁生产分会会员资格。被取消会籍的会员单位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会。
第四章 会 费
第二十一条 清洁生产分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会费收入是清洁生产分会的基本经济来源之一,缴纳会费是清洁生产分会会员(单位)应尽的
义务,本着不重复收费原则,已是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的会员,与清洁生产分会会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费的收取
分会会费的收取,依据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费的管理
(一)会费收支管理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二)各会员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主动缴纳当年会费。
(三)各会员单位可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或汇款方式缴纳会费。
(四)本会秘书处收到会费后,由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开具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二十四条 会费支出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与办法,符合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及有关财务管理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会费支出的主要内容有:
(一)本会及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和车辆租赁、办公用品购买、通信、报刊资料费用、出差费用、水电、物业管理费等);
(二)本会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障、公务和劳务补贴等费用;
(三)编辑、出版、发行本会刊物的费用;
(四)组织开展重大活动的费用;
(五)清洁生产分会环保科研项目(课题)的补助费用;
(六)清洁生产分会会议补贴;
(七)清洁生产分会日常办公补贴;
(八)其它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清洁生产分会会费纳入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资产经费管理体系统一管理,遵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的使用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清洁生产分会不设立理事会,直接受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领导和管理。分会委员会是分会的领导机构。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秘书长1人。由“清洁生产分会”代表协商推举并报经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分会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和清洁生产分会各项管理办法;
2、制定分会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分会的重要工作;
3、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4、决定分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情况;
5、筹措分会活动经费;
6、筹备召开各种会议;
7、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