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 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8-12-11 10:46:53.0 点击数:454次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3号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成立的隶属于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的分支机构。该机构服从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的领导,遵守学会章程,在学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工作。
为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责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倡导环境监测行业诚信经营,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环境监测行业科学、健康和持续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执行环境监测规范,主动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条 建立充分、有效、适宜的质量保证体系,提供规范的技术服务,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第三条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立场,确保在监测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影响,并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坚守行业准则, 杜绝违规经营。
(一)依照国家或行业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的开展环境监测业务,不得以超出计量认证及资质核准的业务范围、项目参数以及有效期限开展监测。
(二)不得以行贿或者索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三)不得接受委托方及相关利益方的违法违规要求,不得以任何原因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四)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低价市场竞争,不得以低于平均成本价参与市场竞标;
(五)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影响委托单位或个人对监测机构的选择;
(六)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持续对本机构的监测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委员会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当采用实名制,并对所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监测机构,一经查实,将在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公众号以及一站式环保创新服务共享平台和生态环境圈进行滚动式通报。
第八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九条 本公约经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由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