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 环境监测机构评级认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12-11 10:47:44.0 点击数:471次
为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能力,保障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拟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评级认定工作,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评选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工作,第二季度开始提交申请,分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级认定工作。评级认定的有效期限为三年。环境监测机构评级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二、评选原则
坚持科学、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三、评选资格及范围
在河北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第三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四、评选的主要指标
对环境监测机构的评选指标以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作为评选依据,主要包括:场地及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及能力、检测能力、质量管理、附加项、盲样考核以及人员基本技能考核等。具体评级认定标准见附件。
五、评选程序
1、受理申请。符合评选资格条件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材料,按要求填报《环境监测机构评级认定申报表》,报分会委员会审查。
2、资格审查。分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证据、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评选资格,并在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公众号以及一站式环保创新服务共享平台和生态环境圈进行滚动式通报。
3、专家审查。分会将组织专家组按照评级认定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审查,包括资料审查阶段和现场审查阶段。根据认定结果,实行分级设置,共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90-100分,B级80-89分,C级70-79分,D级60-69分。评级认定结果将在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公众号以及一站式环保创新服务共享平台和生态环境圈进行滚动式公开公示。
六、其他
评级认定工作本着高度负责、科学诚信、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评选标准、程序进行评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依法保守申报机构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评选活动不收取评选费用。
本办法及评级认定标准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委员会。
附件:环境监测机构评级认定标准一览表